乐金市监处罚〔2022〕51111322000019号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品爱麦乐基汉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3MA67WWR91A
住所:乐山市金口河区官村原百货公司底楼办公室(原红旗超市门口)
经营者: 曾应刚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2月23日,我局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针对学校周边进行专项检查时,执法人员在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官村原百货公司底楼办公室的乐山市金口河区品爱麦乐基汉堡店发现经营场所墙上悬挂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进门左侧为操作间,操作间内冰柜内,上层有产品名称:鸡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05日,保质期:冷冻保存12个月,数量:1袋;操作台上有雀巢咖啡1+2原味,规格70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0725B,数量:1袋;均已开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过期食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乐金市监强制〔2022〕6号 含清单),当事人当场签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鸡排为当事人于2021年在美团优选购买,共2袋,进价为18元/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05日,保质期为12个月;雀巢咖啡为当事人于2019年11月在拼多多上购买,共3袋,总价99.8元,生产日期为20190725B,保质期为18个月,截止检查日期2022年2月23日,以上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两种产品均剩余1袋。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材料、产品入库台账、销售台账、进货票据等相关材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由于产品均为已开封的状态,没有开封记录和销售记录,无法确定货值金额。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进货查验和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曾应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2年2月23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乐金市监强制〔2022〕6号),财物清单1份(文书编号:强制〔2022〕6号),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3.2022年3月3日,对经营者曾应刚的询问笔录1份,微信交易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和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事实和具体情况。
2022年3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2〕51111322000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既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起到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作用,对当事人处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1.没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05日的鸡排1袋,生产日期为20190725B的雀巢咖啡1+2原味1袋;2.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05日的鸡排1袋,生产日期为20190725B的雀巢咖啡1+2原味1袋;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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