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市监处罚〔2022〕51111322000017号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鸿发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3MA65PYFT4Y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梧桐街52号对面
经营者: 张庆兰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梧桐街52号对面的乐山市金口河区鸿发副食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门口地面上堆放了整箱的乐堡啤酒、雪花啤酒、乐虎、旺仔牛奶、安慕希酸奶、伊利纯牛奶、金典纯牛奶等商品,均未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在不同时间、不同供货商处购买,并在查验货品后,未妥善保存票据,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材料、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当事人在销售涉案产品时,未将销售价格进行标示,无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2022年3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事实。
4.2022年3月8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事实。
2022年3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2〕51111322000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应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事实,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可处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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