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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口河区老徐餐具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2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乐金市监处罚〔202251111322000028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老徐餐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13MA643BUJ44  

住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新市街99、101号

经营者 徐培建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2月24日,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新市街99、101号的乐山市金口河区老徐餐具店进行监督抽检,其中位于湖南省邵东市廉桥镇经济开发区的邵东市湘花电器厂生产的商标:美信源,规格型号:NSB-90 900W,生产日期:2021.8.6,产品等级:合格品的室内加热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JD022029ZJ)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并当场签收。由于现场已无涉案产品,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我局2022年4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监督抽检的邵东市湘花电器厂生产的商标:美信源,规格型号:NSB-90 900W,生产日期:2021.8.6,产品等级:合格品的室内加热器是在当事人从成都的供货商处进购,共进购12台,进购价格为28元/台,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和进货票据。2022年2月24日抽样时,共购样2台,购样价40元/台,据当事人陈述平时销售时也是40元/台,现进购12台均已全部售出。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48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44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复印件1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JD022029ZJ1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3.2022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2年4月13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2022年4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2〕511113220000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当事人处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44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司拾肆元整);

2.罚款人民币24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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