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金口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标题
无障碍浏览无障碍浏览 | 长者专区
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口河区金河镇卫生院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5-20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乐金市监处罚〔202251111322000022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013451635806E                  

住所(住址):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金河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罗咏                  

身份证件号码: ********************                 

2022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金河路119号的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卫生院进行检查,在卫生院药房左侧货架上发现一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药品名称:“达舒通”风湿骨痛片,规格:24片/板X2板/盒、每片重0.36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33043,生产企业名称:安徽美欣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0306,生产日期:2020.03.06,有效期至:2022.03.05,该产品共有5盒,均未拆封。因这款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药品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罗咏进行询问调查,罗咏在调查过程中向我局提供了供货商的证照复印件及涉案药品的出库单,2022年3月5日至3月9日的处方签。

经查,当事人为医疗事业单位,2020年8月17日从国药控股乐山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批次“达舒通”风湿骨痛片10盒,购入价格为34.33元/盒,销售价格为34.33元/盒。2022年3月5日后未发现当事人有销售该批次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171.6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河镇卫生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罗咏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2年3月9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2022年3月16日对罗咏的询问笔录1份,罗咏提供的涉案药品的供货商证照复印件1份,出库单复印件1份,2022年3月5日至3月9日的该院开具的处方签70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具体情况。

20223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2511113220000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积极进行整改,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规定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既达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目的,也起到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的作用,可处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达舒通”风湿骨痛片5盒

2、罚款人民币10000(大写壹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3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33)2711146 传真:(0833)2711165 旅游咨询电话:2711985
网站标识码:5111130003 蜀ICP备07001422号
党政机关标识 政府网站找错
川公网安备案号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1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