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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口河区骏飞食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0-1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金市监处罚202151111321000043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骏飞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113MA6AAQQWXH                         

住所(住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新河村1组为农服务中心4#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洪                                     

身份证号码:******************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共安彝族乡新河村1组为农服务中心4#厂房当事人的厂房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厂房的杀菌外包车间内发现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07/20的预包装食品香辣金针菇(产品名称:香辣金针菇,商标:洋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51111300011,净含量:200g,保质期:常温下300天,生产商:乐山市金口河区骏飞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成都市一相逢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清点,该食品共装箱44箱。经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食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该公司总经理范某一签收。当事人涉嫌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决定对涉案香辣金针菇进行扣押。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香辣金针菇进行清点共计4917袋,并对以上食品进行扣押,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被委托人范某二签收。    

经查,当事人的厂房于2021年7月7日开始开展生产活动。2021年7月9日,总经理范某一设置喷码机打印的生产日期为2021/07/20,当天开始在空包装袋上打印该生产日期并用打印生产日期后的包装袋生产香辣金针菇。截止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共生产4917袋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07/20的香辣金针菇。当事人与成都市一相逢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当事人涉案批次香辣金针菇的定价为**/件(每件30袋),涉案货值金额为*****元,涉案批次香辣金针菇没有销售出去,违法所得为零元。现已查明,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骏飞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李洪)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范某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1年7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20张,现场笔录1份,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对公司工作人员梁某某的询问笔录1份,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及对涉案香辣金针菇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情况。

3.2021年7月14日对被委托人(范某二)的询问笔录1份,范某二提供的大豆油供货商四川佳美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7月9日至7月12日原材料使用清单复印件4页,原辅料使用台账复印件1页,食品生产工艺流程打印件3页;证明当事人7月9日至7月12日生产生产日期标注为2021/07/20的香辣金针菇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4.2021年7月21日对被委托人(范某二)的询问笔录1份,装有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检查视频的U盘1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香辣金针菇进行扣押的情况。

5.2021年7月14日对被委托人(范某二)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23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李洪)的询问笔录1份,2021年7月26日对总经理范某一的询问笔录1份,范某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范某一提供的产品供销合同照片打印件1份,范某一与打码机售后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1页;证明当事人与销售方成都市一相逢食品有限公司约定的产品供货种类、数量和价格情况及涉案香辣金针菇生产日期喷码的详细情况。

2021年9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罚告〔2021〕5111132100004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元,应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生产的香辣金针菇未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653.5元(大写壹万零陆佰伍拾叁元伍角);

2.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香辣金针菇4917袋。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9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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