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金口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天是:
标题
无障碍浏览无障碍浏览 | 长者专区
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21-10-21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或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对其予以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举报的,乐山市金口河区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形成接报受理记录;对其他相关部门移的案件线索,也应当完整记录接受情况;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 奖励情形和标准

第四条 举报下列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冒用他人许可证书、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失效、变质或国家明令淘汰,以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标准产品、商品的;

(三)不符合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不符合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涉及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涉及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经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二)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掌握;

(三)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

(四)举报情况经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经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第六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五)举报人以引诱方式或其他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六)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等级、货值金额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奖励2000-3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奖励1000-2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500-1000元

第九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三)同一举报内容本部门或其他部门已经受理举报奖励申请,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再告知举报人申请该举报奖励的权利,举报人申请后也不再受理。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条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或案件结案之日起的15日内(指自然日,下同)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

举报人应当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申请奖励权利之日起60日内申请奖励。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奖励的,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凭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

匿名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的,奖励实施部门确认其检举、揭发行为真实性后,符合奖励要求的,应实施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身份情况、举报内容或者帮助被举报人逃避查处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的,执行该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2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33)2711146 传真:(0833)2711165 旅游咨询电话:2711985
网站标识码:5111130003 蜀ICP备07001422号
党政机关标识 政府网站找错
川公网安备案号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13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