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市监处罚〔2021〕51111321000038号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星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113MA6A2KJL5P
住所(住址):乐山市金口河区新市街63号区财政局底楼6号、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竹容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2021年7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乐山市金口河区新市街63号区财政局底楼6号、11号门市的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星商行进行了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检查发现商行左边门市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登记的名称均为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星商行,登记的经营者均为张竹容。该商行右边门市左上角的货架上陈放有一款食品,品名:小丫丫软糖(以下简称软糖),净含量:450g,贮存方式:阴凉干燥处,避免阳光直射,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喷码,包装封口处喷码为2020 07 05 01,保质期:12个月,许可证编号:SC11343122100034,生产商:湖南小丫丫食品有限公司。经现场清点,有香橙味8袋,苹果味7袋,草莓味5袋,共20袋上述软糖。因上述软糖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软糖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过期软糖的购进票据或记录,当事人陈述共进购了该软糖数量为37袋,进价为3元/袋,销售价格为6元/袋,软糖接近保质期时,当事人联系供货商换货,换上的即为涉案批次软糖。当事人在2020年彝族年期间和2021年春节期间将涉案批次软糖赠送给购买其他商品的顾客,其他时间没有销售也没有赠送出去。据当事人的陈述内容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为120元,无违法所得。现已查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金星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张竹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1年7月22日现场检查照片10张,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1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的现场情况。
3.2021年7月27日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2021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告〔2021〕511113210000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予以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应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经营的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120元,结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五款第(二)项“违反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二)货值金额五十元以上不足二百元的,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罚款;……”的规定,可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罚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3.没收超过保质期香橙味8袋,苹果味7袋,草莓味5袋,共20袋小丫丫软糖。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8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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