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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10   信息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城市排水设施是极为重要的水污染防治与防洪排涝市政基础设施,如餐厨油烟非法排入下水管道后,容易造成下水管道阻塞及地下水污染,进而引发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事故。为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加强我区排水设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户的排放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9月8日起,对金口河区城区范围开展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擅自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相关法律责任

若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的,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属地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负责;

(四)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

(五)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各相关单位、商户自觉遵守排水设施保护的各项规定,迅速自查整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影响恶劣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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