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设施是极为重要的水污染防治与防洪排涝市政基础设施,如餐厨油烟非法排入下水管道后,容易造成下水管道阻塞及地下水污染,进而引发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事故。为确保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加强我区排水设施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排水户的排放行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自2021年9月8日起,对金口河区城区范围开展危及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行为专项整治。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五)擅自向城镇雨水管网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相关法律责任
若违反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活动的,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的,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划分
(一)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属地乡镇政府(社区、村委会)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代为负责;
(四)集贸市场内的排水设施,由主办单位负责;
(五)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出户管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各相关单位、商户自觉遵守排水设施保护的各项规定,迅速自查整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会同相关单位,对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同时强化检查结果运用,对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影响恶劣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