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金市监处〔2021〕51111321000025号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梦颜堂美容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113MA6217TL0J
住所(住址):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22号2楼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廖景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2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在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22号2楼1号的乐山市金口河区梦颜堂美容院发现该店销售的“贝罗娜”产品,标注有:“本产品运用‘透皮短肽’专利技术,专利号:ZL 201110163192.4、ZL 201110157776.0”,委托方:广州安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集贤庄路集安街自编3号凯云商务中心706房,被委托方:广州辰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F栋1、2楼。该商品外包装上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易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九)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4日对乐山市金口河区梦颜堂美容院涉嫌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贝罗娜”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未标明专利类别,附加了其他文字,易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梦颜堂美容院)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经营者(廖景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3.2021年2月24日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说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专利标注不规范的事实。
4.2021年2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1年3月9日马萄询问笔录1份,说明当事人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事实。
2021年3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告处字〔2021〕5111132100002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九)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以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六条第(九)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对当事人进行单处。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3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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