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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口河区最香阁梭边鱼火锅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07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乐金市监202151111321000015


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最香阁梭边鱼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113MA679UAY73        

住所(住址):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1121141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易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       

2020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112、114、116号的乐山市金口河区最香阁梭边鱼火锅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菜单上“特色主菜系”有“生态河鲜”,单价为“预定”;“特色凉菜系”有“小河虾”,单价为“38元/份”,“生态小河鱼”,单价为“58元/份”;经询问当事人“生态河鲜”、“小河虾”、“生态小河鱼”均为养殖鱼虾。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5日对当事人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菜单上的“生态河鲜”、“生态小河鱼”为鱼塘养殖鱼,截至目前没有出售。“小河虾”是在农贸市场进购的冷冻虾,截至目前共出售18份,违法所得为234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最香阁梭边鱼火锅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易霞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1年3月3日现场检查照片2张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原始菜单复印件1份,菜单复印件15份,冷冻河虾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3月15日对当事人易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的事实情况。

2021年3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乐金市监告处字〔2021〕511113210000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当事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34元整(大写贰佰叁拾肆元);

3.罚款人民币234元整(大写贰佰叁拾肆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32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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