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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1-11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字号:

一、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请;因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二、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申请主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实材料;

3)因土地部分收回导致面积减少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收回土地文件或土地主管部门的征收决定书;

4)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补充合同;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土地灭失的材料;③其他原因导致土地面积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④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5)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6)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合同。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

7)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转出让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8)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9)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6、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颁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2、收费标准:

1)登记费: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六、登记须知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明、缴费凭证领证,也可委托邮政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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