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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1-01-12   信息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字号: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或土地权属来源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二、申请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组织的需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7)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8)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房屋测绘报告、分层分户图;

5、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6、房屋、建设用地项目已经竣工的材料(如:土地核验合格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7、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的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规划或建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的书面约定等材料;

8、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

9、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和税费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10、新编门牌号码通知(原已为新编门牌号码的不再提交)。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收费颁证。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

2、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车位、车库、储藏室80元/件,其它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费中包含一本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10元/本。

六、登记须知

1、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交该材料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由申请人和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应当自接到不予登记书面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取回申请材料,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不取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负保管义务。

5、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单、身份证明、缴费凭证领证,也可委托邮政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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