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提升信息化水平统一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5号)要求,自2020年11月27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为确保我省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全面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对维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全国市场主体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是以国家人口库、企业经济户籍库为基础,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支撑,由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打造的全国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该系统打破了全国区域限制、政务部门的条块限制,实现了全国统一的身份联网查验功能,用户一次注册,全国通用。
二、明确相关事项,确保身份信息管理有序推进
(一)身份信息管理主体类型
在全省范围内线下办理公司(含外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含外资)(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新设、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的,应当对身份信息管理对象进行实名认证查验。
(二)身份信息管理认证对象
设立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家庭经营者。
变更(备案)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包括:一是该申请案有权签字的自然人,二是该申请案中新加入的自然人,包括设立登记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的自然人。
注销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签署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成员、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适用“外资三法”企业签署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董事、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
(三)实名认证证件类型
实名认证的证件类型包括境内自然人使用身份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使用护照。
(四)身份信息认证业务流程
线下办理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对办理该项业务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性进行现场实名查验。身份信息管理对象首先要通过总局“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注册和实名认证,选择“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和办理业务的截止日期”。登记人员受理审查前,业务系统将根据申请人所办业务类型自动生成查验清单,即时通过“全国企业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系统”对身份信息管理对象自动进行联网查验。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办理注册登记业务。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上确实无法通过验证的,采取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现场人工验证,并签署声明(见附件)方式完成实名认证,确保能够办理登记业务。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要更好地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一张网”,对冒用他人或虚假身份骗取登记注册的,实施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保持对监管对象的有效约束,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强化实施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窗口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置查询窗口,强化网络运行、办公设备、工作人员以及经费保障等工作,扎实做好身份信息管理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加强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全面掌握身份信息管理工作业务流程,熟练使用系统智能化辅助手段对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积极帮助申请人使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完成实名认证,有效防范冒名登记。
(三)抓好宣传引导
各地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发布公告,做好宣传引导,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安排专人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四)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做好跟踪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省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推进的予以通报。
各地在实施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登记注册处。
附件:1.《声明》
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公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11月25日
声 明
本人: 为 市场主体的 。我于 年 月 日持身份证原件到 窗口现场签署以下声明:
本人提交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材料中签字均是本人亲笔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行实名登记制度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保护广大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冒用他人身份(或签名)骗取登记注册的违法行为,全面净化市场环境,自2020年11月27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线下办理公司(含外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含外资)(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新设、变更(备案)、注销等登记业务的,要对身份信息管理对象进行实名认证查验。
一、身份信息管理对象
设立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委托代理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等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家庭经营者。
变更(备案)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包括:一是该申请案有权签字的自然人,二是该申请案中新加入的自然人,包括设立登记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的自然人。
注销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包括: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签署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成员、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企业分支机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外资三法”企业签署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的董事、委托代理人等自然人。
二、实名认证证件类型
境内自然人使用身份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使用往来内地通行证、定居在国外的华侨使用的护照。
三、认证流程
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前,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通过该APP提供本人证件类型、姓名、证件号码、实名认证手机号码以及面部图像等信息,完成本人身份注册验证。注册验证通过后,在APP的“账号管理”界面对“是否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和“有效期”选项进行设置。对选择设置为“是”,并在“有效期”范围内的,登记注册机关认为身份信息管理对象表达了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真实意思,将继续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相关自然人确实在“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上无法通过验证的情况,可以通过本人带着证件到现场人工验证并签署声明的方式完成实名认证。
为进一步降低被冒用身份的风险,在办理完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后,尽可能及时将选项设置为“否”。下次办理业务前,随时登陆账号进行设置即可。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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