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申请条件
变更登记事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
四、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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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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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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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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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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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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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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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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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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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成员大会变更决议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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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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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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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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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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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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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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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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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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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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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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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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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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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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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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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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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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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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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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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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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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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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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窗口:2712543、2711853
十一、注意事项
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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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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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或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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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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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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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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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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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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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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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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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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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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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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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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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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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备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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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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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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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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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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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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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清理完毕 □未涉及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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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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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依法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为本社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名:
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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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负责人信息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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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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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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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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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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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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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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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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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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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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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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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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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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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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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社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社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3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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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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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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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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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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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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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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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负责人信息”、附表2“联络员信息”及附表3“财务负责人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
4.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备案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负责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负责人信息(附表1“负责人信息”);申请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清算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变更/备案”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6.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审核的,可直接填写。
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名称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
2.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承 诺 书
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申请人: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文件精神,从事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办理相关审批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审批依据目录请登陆①乐山便民政务网站(http://www.lszwfw.gov.cn) “通知公告”或“政务公开”栏目②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lsaic.gov.cn)“办事服务”栏目查阅。
特此告知
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 执
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已收到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已按要求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查阅,知晓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回执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持照人签字后交回市场监管局登记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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