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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关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境内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29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加强长江流域乐山市金口河区境内天然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保护,有效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改善,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乐山市金口河区大渡河流域。

二、禁捕时间:从2020101日零时起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期限暂定为10年。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蓄意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不得向天然水域排放、倾倒、弃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和废弃物。

四、禁止销售、收购在天然水域违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从事水生野生动物运输、贮藏和加工利用。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天然水域中从事修桥、筑坝、爆破、勘探等水下工程作业。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天然水域或其它公共水体投放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水生生物物种。严禁将外来、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用于增殖放流或放生活动。

七、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禁捕规定。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捕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举报,如发现违反禁捕有关规定,请拨打以下监督电话: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0833-2711046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农村局               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

 

                               二O0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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