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三、申请条件
登记事项发生变动
四、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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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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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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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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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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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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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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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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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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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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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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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至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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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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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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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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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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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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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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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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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至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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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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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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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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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其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营业执照》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窗口:2712543、2711853
十一、注意事项
无。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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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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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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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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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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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自治区) 市(地区/盟/自治州) 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 乡(民族乡/镇/街道) (路/社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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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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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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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仅限开业登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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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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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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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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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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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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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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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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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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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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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 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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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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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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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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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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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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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登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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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变更事项包含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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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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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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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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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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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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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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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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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开业、变更、备案。
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
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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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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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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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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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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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地方人民政府 □社会团体法人 □事业法人 □企业法人
□其他 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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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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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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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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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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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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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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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信息(仅限设立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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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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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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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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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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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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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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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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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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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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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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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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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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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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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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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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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出资人)盖章(仅限开业登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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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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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组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法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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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联络员信息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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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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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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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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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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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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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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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
2、《联络员信息》未变更的不需重填。
附表2
承 诺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机关名称):
(企业名称)郑重承诺:登记机关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本企业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情形发生的,愿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承诺书》只在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填写。
2、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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