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市监罚字〔2020〕0020号 当事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胡宏华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11113MA637PXP1E 住所(住址):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16、11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胡宏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 因收到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刘源、夏瑞于2020年3月19日对位于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16、118号乐山市金口河区胡宏华口腔诊所进行了检查。在该诊所进入大门左手边墙壁上有一个LED显示屏,该显示屏滚动播放各类治疗项目及费用,其中“拔牙类:成人前牙”收费为50元/颗。在收银台侧对面有一工作台,工作台上有“胡宏华口腔活动修复价格表”4页,其中“拔牙类:成人前牙”收费为50元/颗。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还查阅了胡宏华口腔诊所兑账单,其中有患者张平洪的一张兑账单,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治疗项目为拔除,收款价格为2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及部分材料进行了拍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对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患者张平洪因一颗左上门牙断裂,于2020年3月17日到乐山市金口河区胡宏华口腔诊所看牙,在医生郑杰瑜的介绍分析下选择拔牙,患者没有预先询问治疗价格,医生郑杰瑜也没有提前告知,拔牙完成后付款200元。因当事人已退款给患者张平洪,所以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乐山市金口河区胡宏华口腔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胡宏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质。 2.2020年3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2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价格欺诈的行为。 3.2020年3月23日对患者张平洪的询问笔录1份,张平洪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张平洪与当事人的微信交易记录照片1张,患者张平洪的兑账单复印件1份,胡宏华口腔活动修复价格表复印件1份,2020年3月26日对医生郑杰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电脑中患者张平洪的就诊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实际收费价格与公示的价格表不一致,价格欺诈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给张平洪退款的收据;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020年4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金市监告处字〔2020〕002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当事人实际收费价格与公示的价格表不一致,构成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处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公示了诊所各类服务的收费价格,但实际收费价格远高于公示的价格表,当事人构成了价格欺诈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可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乐山金口河分行缴清罚款: 账户名称: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户) 账号:230639230902640475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金口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依法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乐山市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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