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拟在金口河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二、法定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包括港、澳、台居民。
四、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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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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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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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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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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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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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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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制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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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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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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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纸打印,原件1份。
涉及身份证件提交A4纸打印,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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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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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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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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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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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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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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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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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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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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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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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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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或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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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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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或被委托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窗口办理。
(二)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三)在5个工作日后, 申请人或被委托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八、审批决定文书
《通知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区政务服务中心注册登记窗口:2712543、2711853
十一、注意事项
无。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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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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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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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粘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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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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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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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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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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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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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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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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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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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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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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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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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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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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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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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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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 □ 家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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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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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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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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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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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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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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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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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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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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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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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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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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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 在选择的类型 □ 中打√。
10.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及相关说明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承 诺 书
_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_:
_ _(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的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之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持照人。
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
申请人: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文件精神,从事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应办理相关审批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及审批部门、审批依据目录请登陆①乐山便民政务网站(http://www.lszwfw.gov.cn) “通知公告”或“政务公开”栏目②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http://www.lsaic.gov.cn)“办事服务”栏目查阅。
特此告知
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回 执
金口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已收到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告知书,已按要求登陆上述网站进行查阅,知晓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内容。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回执由(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持照人签字后交回工商登记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