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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发布日期:2019-05-15   信息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

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第三批)

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金口河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金府复[2016]256号)批复精神,决定开展2019年度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及审核工作,现将申请受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9年05月16日至 2019年05月31日。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

(一)申请对象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请家庭成员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3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金口河区实际居住的;

②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960元以内;

③申请家庭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2、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中低收入家庭)。以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单位进行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申请家庭成员均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满1年以上城镇户籍,且在金口河区实际居住的;

② 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2400元以内;

③ 申请家庭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3、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农民工家庭)。是指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非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②户籍不在金口河区的申请人需持有金口河区《居住证》;

③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2400元以内;

④ 申请家庭(个人)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4、城镇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外来务工家庭)。是指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城镇户籍家庭(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以上;

② 申请人需持有金口河区《居住证》;

③ 家庭(个人)人均月收入在2400元以内;

④ 申请家庭在金口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无城镇住房或人均城镇住房面积低于(含)16平方米。

5、在金口河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特岗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 申请人为外地户口并在金口河行政区域范围内无住房的。

② 申请人需持有单位工作证明;

(二)申请要求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个人),应认真学习知悉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政策,服从相关规定管理。

2.申请人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本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否则不予受理。属重大残疾、重大疾病患者的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相关事宜;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相关宜。

3.申请人须本人填写《信息核查授权书》(见附件 1),并对所填报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4.以家庭提出申请的,共同申请人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 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其中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家庭提出申请的,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①夫妻;②夫妻与未婚子女;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⑤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5.以个人提出申请的,个人是指申请人为单身居民,包括未婚单身居民、离异单身居民、丧偶单身居民。

正在金口河区境内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子女,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正在金口河区境内接收全日制教育的子女 ,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由异地迁来投靠亲属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取得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未满3 年,不能作为申请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6.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出申请的,若配偶和子女未在保障范围内长期居住,配偶和子女不作为保障对象,但须提交相关情况证明材料用于资格审查。

 7.无收入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申请人(但不包括领取政府各种救助金人员,如领取低保救助金人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无收入的家庭成员,由社区调查并出具无收入原因的证明材料。

 8.具有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未满 35 周岁的未婚单身居民提出申请的,须满足在金口河城区稳定就业 6 个月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否则不予受理。

离异人员提出申请的,离异年限须满 2 年以上。

高龄老人(70 岁及以上)、一二级残疾、患重大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出申请,须由法定监护人照顾居住,并出具监护承诺书,履行监护义务。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当年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或租住自住住房的。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 10 万元及以上的。

3.拥有机动车(一辆或多辆)且购置价累计 10 万元及以上的家庭(个人)。

4.在保障范围内有宅基地的家庭(个人)。

5.有产权登记为商业性质房屋的家庭(个人)。

6.截至申请之日,转让过房产、机动车(价值10万元及以上)不满 3 年的家庭(个人),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转让房产、机动车(价值10万元及以上)不满 3 年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

7.截至申请之日,领取过被征收房屋(征地)货币补偿总价款金额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家庭(个人),自签订补偿协议(合同)起 5 年内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确因重大疾病或残疾造成经济特别困难不满 5 年提出申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残疾证明。

8.有隐瞒相关情况(未提供共同申请人收入、财产等,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子女除外)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障性住房行为的家庭(个人)。

9.曾恶意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或不服从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管理的家庭(个人)。

10.已成功配租却无正当理由放弃入住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入住手续的家庭(个人)。

11.通过比对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缴交等信息,核实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

三、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一)租赁房源。共计24套详细情况为:

1、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滨河路四段(区人民医院旁),二居室7套。面积分别为:65.57平方米、67.75平方米、65.47平方米。

2、逻回老街廉租房17套:面积31.49(一居室)6套;面积35.25(一居室)11套。

(二)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低收入家庭按0.8元/㎡/月(逻回老街0.63元/㎡/月)支付租金;农民工家庭、在金口河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和特岗教师按2.65元/㎡/月(逻回老街2.1元/㎡/月)支付租金;外来务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按4元/㎡/月(逻回老街3.15元/㎡/月)支付租金。

(四)物业管理

 区住建局统一委托物业管理,费用由区财政解决。但入住前需缴纳物业保证金:配租为一居室的缴纳1000元/户(逻回老街500元/户),配租为二居室的缴纳2000元/户(逻回老街1000元/户)。水费预存100元/户,电费预存100元/户.

其他费用:门禁卡10元/张;摩托车管理费20元/辆.月;电瓶车管理费(含充电)30元/辆.月。

四、租赁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为保障范围内城镇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2)。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都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见附件3),其中: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 享受城镇低保或惠民帮扶政策的家庭(个人),提供低保证明原件或年检合格的惠民帮扶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见附件 4),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 5),并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同时享受城镇低保或惠民帮扶政策的,还需提供低保证明原件或年检合格的惠民帮扶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证明材料: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②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明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人承诺书》(见附件 6)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明用途)。

(6)车辆证明:年满 18 周岁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出具名下车辆情况证明原件,有机动车的还须提供该机动车行驶证和购置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7)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相关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在金口河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人员,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若同一单位有 5 人及以上提出申请时,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可直接通过单位统一组织,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登记表(见附件 2)。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 岁都必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单身的,由本人填写《单身承诺书》(见附件 3),其中: 离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和离婚协议原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见附件 4),无工作的人员填写个人收入承诺书(见附件 5),并由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

(5)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证明材料:①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②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凭证(验原件收复印件);③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注明用途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人承诺书》(见附件 6)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注 明用途)。

(6)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供工商登记注册资金相关材料。

(7)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情况汇总表。

(8)其他证明材料:普通大中专院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不满 5 年的新就业职工,提出申请时须提供毕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分级审核,分级公示

1、各社区或用人单位初审后,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公示3天无异议的,汇总后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乐山市金口河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汇总表》(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社区初审审查意见之日起3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3、区住建局自乡镇人民政府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三)集中配租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建局根据房源数量及申请情况,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配租。

1、首先从低端保起,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及时获得住房保障。按规定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提取不少于30%的房源,用于解决农民工家庭的住房保障。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高龄、残疾人(残疾等级的认定以残疾证为准)或者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以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的,可优先配租在较低楼层。

3、在金口河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在保障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及其他外来务工保障对象,在金口河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优先于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进行配租。

4、根据保障对象数量和可供配租的房源情况,采取轮候方式配租。结合保障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和可供配租房源类型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可优先进行配租。

(1)享受金口河区低保或惠民帮扶政策的家庭(个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符合相关规定的参战涉核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

(3)受到乐山市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

(4)计生部门认定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一、二级残疾的家庭(个人);

(6)符合中央、省、市政策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以上可优先配租对象在提交申请资料时,同时还需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低保或惠民帮扶证明、残疾证明、军烈属、参战涉核等与其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相对应证明材料方可优先配租。

5、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等的特困人员,以及对国家和省政府明确的优抚对象为第一类保障对象;其余轮候对象均为第二类保障对象,在第一批保障对象选择房源后,第二类保障对象按取得保障资格年度先后顺序进行配租。

6、已成功配租的家庭,超过指定办理入住时间 3 个月仍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收回房屋。

五、后期管理

1.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租赁期间,若承租人家庭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按其困难程度调整租金,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2.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 个月前将续租申请表、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提交给入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续租申请人相应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续租汇总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对续租申请资料初审后报区住建局审核。区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3.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7.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 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租赁期内,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住房的。

承租人有第6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不超过 3 个月), 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六、其他事项

1、户口、住房公积金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

2、监督电话: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0833-2780991;  

办公地点:区政府办公楼四楼。

特此公告。

 

乐山市金口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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