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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7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相关文件: 关于《金口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试行)》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试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指挥部组成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

2.5 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2.6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3.2 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监控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标准

5.2 分级响应

5.3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5.4信息发布

5.5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保险及社会救助

6.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信息保障

7.2 技术装备保障

7.3 救援队伍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社会治安保障

7.7 救援物资保障

7.8 人员安全保障

7.9 救援经费保障

7.10 社会动员保障

7.11 避难场所保障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预案解释部门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山市金口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或区政府认为需要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处置的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有区级专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按相关专项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当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工作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培训演练等工作。

1.5预案体系

乐山市金口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其他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卡组成。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由区安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具体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级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由区政府确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现场救援指挥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由区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急专家参加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指挥现场所有参与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值班室和应急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所在地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预警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基本物资储备和职工应急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准备工作。

2.2 指挥部组成

事故灾难发生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自动转为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安委会副主任担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金口河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区红十字会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及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2.3 指挥部及办公室职责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驻金武警、市应急局给予增援。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区应急局设立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合理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 乡(镇)事故灾难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乡(镇)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事故灾难应急处置。

2.6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制定本单位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灾难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 110、119、120、122和水陆交通GPS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区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与市指挥中心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4)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乡(镇)、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5)建立事故灾难风险评价、评估体系,重点是毒物泄漏、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后果严重程度以及二次灾害的区域性综合评价、评估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多、事故风险高的行业或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控。

(6)以科研单位、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各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2 预警行动

各乡(镇)、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由区政府根据预警发布权限规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级别,预警行动对应事故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根据事故趋势分析和预测,对有可能启动Ⅳ、Ⅲ、Ⅱ、Ⅰ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及时进行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灾难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应对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公告可以通过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的同时,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和应急组织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灾难严重情况及时提请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

4 信息报告

4.1 信息监控

生产经营单位是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要完善监测网络,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将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报区应急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区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区政府的同时要通报区应急局。各乡(镇)、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各乡(镇)政府必须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应急局。较大事故灾难信息和敏感性一般事故灾难信息,由区政府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市政府,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应急局。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灾难信息必须20分钟电话报告,40分钟书面报告(程序同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外侨港澳办、台办。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事故灾难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2.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3事故信息续报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报、续报。较大及以上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 次。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标准

Ⅰ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原则,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等级,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5.3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

一般事故灾难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方案提供参考。

5.4信息发布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信息发布事项,由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按照《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5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事故灾难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提交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的报告。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准备。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乡(镇)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6.2 保险赔付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要及时对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受损财产进行赔付。

6.3 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由省政府协助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灾难由省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负责调查处理;一般事故灾难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灾难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4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会和区政府办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信息保障

大力开展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的建设,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区应急局负责建立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库、重大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为区政府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负责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及时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局。

7.2 技术装备保障

区、乡两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区、乡两级政府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火灾、矿山、建筑等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特种设备的配备。

7.3 救援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区、乡两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各类应急队伍,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应急局负责向区政府提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和布局的建议。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急需。

7.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6 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7.7 救援物资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红十字会协调救援物资调用。

7.8 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以下安全防护措施:①根据事故灾难特点和性质,制定人员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②决定应急状态下公众疏散和转移的方式、程序、范围、路线;③开辟应急避难场所;④落实救援人员和公众医疗救治措施;⑤落实治安管理措施。

7.9 救援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按照《乐山市金口河区财政保障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7.10 社会动员保障

区、乡两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7.11 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能满足较大事故灾难的应急避难场所。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乡两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每年进行一次演练,演练方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处分;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

(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

(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金口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附件

金口河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及工作组职责

(一)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决定预警及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启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程序及终止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协调驻沙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办: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区纪委监委:参与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工作,查办责任事故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发改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应急救援项目的审查与立项。

区经信局:负责电力、成品油、工业用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协调、紧急调度和工业物资铁路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企业要素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大型商场、超市、非煤矿山、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及以上)等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导督促学校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技能培训工作;协助组织科技力量,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区应急局:综合、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情况等信息;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参与公安、交通、建设、水利、商务、旅游、环保、农业、电力等相关领域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或境外机构的社会捐赠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事故灾难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火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的侦查。

区财政局:负责事故灾难救援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其监管企业做好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工伤职工、下落不明职工、工亡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待遇的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保障道路、水路运输畅通。

区水务局: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下)及河道采砂(石)作业等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协调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积极与市气象局衔接协调,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地气象预测预报的有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提出相关建议。

金口河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

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协调涉旅、涉体等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开展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按《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等所属行业内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等工作。按照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区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区委群工局:参与事故死者、伤者家属安抚和稳控工作,协助社保等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驻金武警部队:根据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商请,提供应急援助。

区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筹措社会资金,配合协助灾害抢险救援。完成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金邮政、通讯、电力、商业保险等企业:根据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提供行业技术、服务和保障支持。

(三)指挥部工作组工作职责

1.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配合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及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组织专业抢险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2.医疗卫生组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3.警戒保卫组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协调实施现场警戒,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负责协调事发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

牵头部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组成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工具、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畅通。

5.善后处理组

牵头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受灾群众的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等工作;在宣传部门组织下,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发布事故灾难进展和处置情况信息。

7.技术专家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抽调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讨和制定,对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及时给予技术指导,协同现场救援指挥部制定应急结束后的恢复计划,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8.现场检测评估组

牵头部门:区应急局。

配合部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职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三、部门应急联动

事故灾难发生后,在区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确立区级牵头部门、协作部门,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

(一)火灾事故灾难

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协助。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

区应急局牵头,区经信局、金口河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三)铁路路外灾难事故

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成都铁路局峨眉车务段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四)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事故灾难

区住建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五)石油天然气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石油、中石化在乐直属单位牵头,区应急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金口河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六)事故灾难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金口河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经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

区经信局、区应急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经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八)特种设备事故灾难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九)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金口河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旅游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性质确定牵头部门,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一)水利工程、城市供水、河道采砂(石)作业等事故灾难

区水务局牵头,区应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二)烟花爆竹事故灾难

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总工会、区供销联社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三)电力事故灾难

区水务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按各自职责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乐电公司、金洋电力公司、国电枕头坝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协助。

(十四)工业、通信、信息网络事故灾难

区经信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电信金口河分公司、移动金口河分公司、联通金口河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五)核与辐射事故灾难

金口河区生态环境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局、区经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六)大型商场、超市事故灾难

区经信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七)农业机械、渔船、农村户用沼气事故灾难

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八)城市大型农贸市场事故灾难

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协助。

(十九)其他事故灾难

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类别,由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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