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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金口河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6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字号:

相关文件: 关于《金口河区粮食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出现重特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乐山市粮食应急预案(试行)》和《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本应急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原则,在区应急委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由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提请区应急委办公室决定,并向区政府报告。

1.3本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出现粮食供需矛盾突出,较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市场粮油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和导致全区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以及超过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和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用区级储备粮食应急时,应当立即启动本粮食应急预案,并视程度采取相应措施:

1.3.1三级预警:出现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10天内上涨50%以上。

1.3.2二级预警:三级预警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15天内上涨8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抢购粮食并出现恐慌。

1.3.3一级预警:二级预警状态持续10天或粮食价格持续15天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区内出现粮食脱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金口河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发改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各乡镇和峨眉山市农发行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区的粮食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主任兼任。

2.2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2.2.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提请区应急委办公室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公布。

2.2.2指挥全区各乡镇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向有关乡镇下达粮食调拨建议书或调拨命令。

2.2.3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源头的统筹安排,负责全区粮食应急供应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2.2.4负责向区政府申报动用区级储备粮食的建议。

2.2.5根据需要,按程序向市级有关部门或外县、州市政府及当地驻军部队请求支援和帮助。

2.3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2.3.1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启动建议。

2.3.2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召集联络成员单位开展粮食应急保供工作,督促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

2.3.3综合汇总有关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处理工作。

2.3.4提出对实施本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实行奖惩的建议意见。

2.3.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2.3.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统筹协调、调度、组织应急行动期间各项粮食应急保障工作的实施或终止,召集联络成员单位召开会议,督促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应急粮食的综合平衡调度,牵头制定或采取其他各类干预措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负责粮油市场的价格监管,加强对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粮食库存量的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和低价抛售等违法行为;牵头制定市场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救灾、救济等粮食应急安排;及时调查、通报灾情,确定救济方案和救助对象,组织应急救灾粮食的调度发放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区、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食的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提出预警意见;负责协助区发改局对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负责应急粮食的组织、加工、调拨、管理、协调等组织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结算和兑付粮食应急各项支出。

区财政局:负责粮食应急预案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确保资金的供给和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收集应急行动期间各类救助信息、救助情况和分布区域,确定救济方案和救助对象,协助组织应急救灾粮食的发放保供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区卫健局:负责收集、预防、处置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适合装载应急粮食所必需的运输车辆,保证应急粮食的运力需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管,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粮食安全事故;负责粮食加工、粮食质量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负责粮食的市场监管,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

区防震减灾服务中心: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等相关工作。

各乡镇:负责本乡镇应急粮食的统计、调运、储备、发放等工作。

峨眉山市农发行:负责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购买应急粮食贷款资金的保障和信贷监管。

第三章预警监测

3.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

区发改局、区粮储中心等相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监测系统,监控市场价格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工作,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动态,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跟踪监测;要做好与乐山市内各区市县、眉山、雅安等周边地区突发事件及市场行情的跟踪、分析、预测。

3.1.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交易市场、购销企业、市场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市场价格;并定期了解、掌握周边毗邻地区市场价格,判断价格走势。

3.1.2市场动态分析。了解全区、全市和毗邻周边县市区市场动态,关注全省和全国市场形势,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当粮食市场突发波动时,每日了解分析,定时上报,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1.3库存粮食分析。根据全区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库存和社会商品分布情况以及库存粮食品种结构情况,测算粮食供需状况,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供应。

3.2建立粮食应急报告制度。

3.2.1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报告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2.2应急紧急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粮食紧急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事情的简要过程,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当地的库存粮食数量,库存粮食品种结构,面临的困难,事情报告单位和报告时间等。

3.2.3发生粮食紧急情况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3.3建立粮食应急信息公布制度。

发生粮食紧急情况应急的相关信息,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应急保障

4.1建立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按照市上下达的储备规模,足量储备区级储备粮(稻谷)2000吨、成品大米100吨、成品油10吨,作为应急情况下政府对粮食市场调控的主要资源,确保应急时“调得动、用得上”。

4.2建立粮食应急供给系统。

建立与全市或全省主要粮食产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和动态储备体系,保证供应来源。储备粮食一旦不足,由乐山市市中区金松米业有限公司和乐山市夹江县佳美植物油厂负责提供满足全区城乡居民生活所需的粮油保供。

4.3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必须事先选定有一定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对在紧急情况期间的粮食加工进行定点预约,对选定的应急加工点进行加工能力审查,预约加工企业必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生产加工设备运转正常、有加工所需的生产技术人员、有食品安全质量许可等。

4.4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系统。

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的运输。在紧急情况下,由乐山市金口河区安联货运公司负责应急粮食的运输。

4.5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

要根据驻军、军工企业、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点。对有信誉、有实力的零售供应网点在紧急情况下的粮食销售进行定点预约,对选定的零售供应网点进行供应能力审查:主要以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含军粮代供点)为主,没有国有零售网点的乡镇在有实力、有诚信的粮食经销商中选定。

对所预约的应急加工点和零售供应网点,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与委托方签订相关定点预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定点加工和销售粮食的经营企业,要向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提供书面的在应急情况下保证加工、销售的承诺书。

4.6通讯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单位和乡镇应向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保证通讯畅通。

第五章应急措施

5.1三级预警应急措施

当出现三级预警状态时,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5.1.1积极利用全区粮食市场体系和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运作机制,促进购销,确保市场粮食供应,并适时组织粮食采购,组织粮食经营企业到主产区筹措货源。

5.1.2组织定点预约的加工企业迅速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零售商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按照“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军工企业的市场粮油的供应。

5.1.3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5.1.4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密切关注并分析粮食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等,及时掌握社会货源分布情况。

5.1.5做好新闻报道,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稳定粮食市场供应,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5.2二级预警应急措施

当出现二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第五章第一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动用区级储备粮食,确保市场供应。动用区级储备粮食时,由区应急委办公室报区政府批准,下达调拨令。

5.3一级预警应急措施

当出现一级预警状态时,除采取第五章第一、二项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5.3.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发改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干预措施,立即对市场粮食经营实行限价管理或进销差率管理。批发价按实际采购价加运杂费加3%的合理费用计算,粮食市场零售价按批发价加不超过3%的差率实行限价管理。

5.3.2实行定量供应。在应急期间对城镇低收入居民、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在校初中、高中和农村救助对象的粮食实行凭证、定量、限价、定点供应,供应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3.2.1享受低保的城镇居民凭户口簿和低保证,在校初中、高中学生凭所在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的证明每人每月凭证定量供应大米10公斤,食用油0.5公斤,供应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5.3.2.2对农村缺粮救助对象由民政部门按救助规程规定进行救助。

5.3.2.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区政府下令临时停止粮食交易,并由区发改局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应急程序

6.1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程序

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以下应急工作程序:

6.1.1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

6.1.2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召集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向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通报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天24小时值班,并与有关市内区市县和全区各乡镇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6.1.3区级各有关部门接到领导小组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根据区内相关乡镇和社区求援的报告,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6.2各乡镇应急支持工作程序:

6.2.1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全天24小时值班,安排专人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2.2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迅速执行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指令,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6.2.3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3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程序

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现场工作组开展工作:

6.3.1灾情调查组:当出现严重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及重大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立即开展受灾情况调查,确定受灾救济对象,并及时将所需粮食的地点、数量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6.3.2供应保障组:由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及时组织区粮油总公司精心组织货源,确保供应需要,不得出现粮油(特别是大米)断档脱销。

6.3.3市场监管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负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配合,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每天对重点市场进行专项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不乱。

6.3.4粮油质量监管组: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协助,对粮食加工、市场粮油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城乡居民吃上质量合格的放心粮油。

6.3.5市场物价监管组:由区发改局负责,加强市场粮食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或变相哄抬物价的行为,确保价格基本稳定。

6.3.6综合监管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协助,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粮食安全事故。

6.3.7资金监管组:由区财政局、峨眉山市农发行负责,加强对应急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应急供应结算后,对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6.4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结束后,区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区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七章事后处理

7.1应急评估

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各乡镇、区级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7.2应急能力恢复

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要及时按原计划规模,补充已动用的区级储备粮油。

7.3应急经费清算

7.3.1凭证供应粮油的差价:由区政府决定实行凭证供应粮油的差价由区政府动用粮食风险基金或安排财政资金解决。

7.3.2农村贫困人口的应急用粮原则上由民政部门用救灾救济资金给予解决。

7.3.3对依法征用的社会粮食资源给予合理补偿。

7.4表彰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7.4.1出色完成粮食应急任务的。

7.4.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4.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4.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5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1不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及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7.5.2违抗粮食应急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7.5.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5.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7.5.5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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