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乐山市金口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7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专家组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火灾动态监测 3.3火场预测预警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区级应对工作 5 综合保障 5.1队伍保障 5.2运输保障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5.4物资保障 5.5资金保障 6 后期处置 6.1灾情调查评估 6.2工作总结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以上、以内、以下的定义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灭结合”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安全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金口河,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乐山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乐山市金口河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乐山市金口河区应急委员会的通知》,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乐山市金口河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政府负责组织制订(含修订)本预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有林场和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制订、修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区级相关部门依照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森林火灾。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要强化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和林区村寨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要建立以森林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救援队伍和林区群众扑救队伍协同配合的扑救机制。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本预案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有林场和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根据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积极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2.2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在属地指挥的基础上,按护林联防机制开展扑救工作。扑救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接受上一级指挥机构的协调和指挥。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执行跨县(市、区)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内专业森林扑火队伍调动,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其他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局)根据响应需要协调调度。跨行政区域调动增援力量,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3 专家组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政策咨询和措施建议。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以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中的划分为准。 3.1.2 预警发布 区自然资源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单位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区级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火情遥感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森林消防队伍、森林专业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率,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队伍、森林专业扑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有林场和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应根据区政府的相关要求以及各自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做好预警响应具体工作。 3.2 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省、市防灭火指挥部转发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卫星林火监测中心、西南卫星林火监测分中心、省决策气象服务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组织地面瞭望人员、护林员和当地干部群众采取一切手段密切监视火场动态,准确掌握森林火灾情况,形成立体林火监测网络。 3.3 火场预测预警 根据扑救工作需要,区气象部门应对重点火场提供火场天气实况和高火险警报;对重点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辅助信息。依据天气趋势,针对高危火险区域或重点火场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和降低火险等级创造有利条件。 3.4 信息报送和处理 3.4.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3.4.2 规范报告 按照“有火必报、边扑边报 ”的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有林场和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应及时、准确、规范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火灾信息。发生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应急委、区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1)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7)经扑救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8)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有林场和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应第一时间按照各自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采取措施,组织人员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森林火灾,上报由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或群众扑救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当地武警、驻军部队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应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扑火作业、火场看守、驻地选择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地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 救治伤员 发生人员受伤情况,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电力、通信设施、学校、村庄、居民区等重要目标或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保障救援力量和物资运输的通道。 4.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等。 4.2.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 区级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Ⅱ级、Ⅰ级三个响应等级。 初期火情(未达到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条件的火情)由区自然资源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有林场和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处置,并负责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送。 启动本预案,以及启动相应的响应等级,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调度,并负责收集、报送火灾扑救信息。 4.3.1 Ⅲ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指挥长(或其委托副指挥长)批准后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在县(区、市)交界地区且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春节、五一、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森林火灾; (3)发生蔓延至未开发原始林区可能性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蔓延至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可能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经扑救2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根据需要派出相应数量的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进行支援。 (3)指挥长或其委托的副指挥长视情况组织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等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领导。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现场调度、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指挥部工作组组长由副指挥长担任,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卫生应急救援准备。 (5)视情况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区应急委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4)发生经扑救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发生致人重伤的森林火灾。 4.3.2.2 响应措施 (1)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在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应急处置措施,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办公室及时调度掌握森林火情发展和灾害最新情况。 (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增派工作组赶赴火场建立前线指挥部,按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令,结合火场实际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工作组组长兼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区人武部、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气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区卫生健康局对应灾情做好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随工作组靠前开展急救工作。 (3)区农业农村局(气象)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需要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派出全部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力量进行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其他救援力量支援,并做好后备增援力量准备。 (5)采取阻隔措施,确保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安全,必要时疏散受威胁的居民。 4.3.3 Ⅰ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区应急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应急委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启动 I级响应。 (1)发生火势持续快速蔓延,初判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且森林资源遭受重大威胁,林区生产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 (2)发生威胁到重要油库、危化品源,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森林火灾; (3)发生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发生本级救援力量难以有效处置,需要上级支援的森林火灾; (5)发生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3.3.2 响应措施 (1)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在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所有成员单位开展会商,研究应急处置措施,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工作。 (2)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带相关部门人员赴现场接替前线指挥部指挥长,按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结合火场实际指挥火灾扑救工作。指挥部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安置、医疗救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火案查处、专家组等工作组(各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3)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派遣森林消防部队和跨区域专业扑火队支援,调拨扑火装备及灭火机具,协调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4)根据灾情,实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安排生活救助物资。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气象部门持续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卫生健康部门针对性加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并增派医疗急救队伍赴一线救援。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组织抢修受损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交通、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5 综合保障 5.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扑火队、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武警和各地组建的受过专业知识技能培训的其他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域增援。 5.2 运输保障 一是按森林消防队伍所属关系组织人员装备运输,二是由区交通运输部门落实运输保障。 5.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经信部门要积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5.4 物资保障 区政府根据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时,报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必要的物资增援。 5.5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将森林火灾应急保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扑救森林火灾需要。 6 后期处置 6.1 灾情调查评估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灾情调查评估;区公安部门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生态环境损失、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其它损失由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调查和评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评估报告。 6.2 工作总结 区、乡(镇)两级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附则 7.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国有林场和八月林自然保护中心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乐山市金口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乐山市金口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乐山市金口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一、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负责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分工副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区应急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成 员:区政府办、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负责同志。 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各1名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负责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及时传达省、市、区委、政府领导的指示、部署,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落实火灾扑救的应急综合保障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或直接组织指挥处置初期火情火灾,牵头灾损评估、技术咨询,协调调动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参加有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查处森林火灾行政案件。 区应急局:负责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负责受火灾影响群众的临时安置、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等工作,协调调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区武警部队等参加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组织维护火场周边交通秩序,管控道路交通秩序和救援、运输通道,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 区人武部:组织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扑火救灾。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宣传报道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情况。 区发改局:做好扑火救灾能力建设和灾害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争取国家、省、市加大对我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火场无线电应急通信频率保障。负责协调和调度电力、通信、天然气等部门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特别是做好相应的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全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经常性提醒工作,并积极配合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区民宗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居住区的森林防灭火宣传、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倡导文明祭扫,积极做好降低传统祭祀方式造成森林火灾风险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经费的预算、划拨、监管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住房应急评估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扑火物资和人员、灾民的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接气象服务工作,及时提供火灾发生地的气象数据,做好气象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增雨工作。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的牲畜受损的调查和评估。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景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做好受火灾影响的游客安全疏散、撤离和安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伤员救治、急救药品准备和卫生防疫工作,并按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派出医疗急救队伍赴一线建立医疗点开展现场急救。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医疗救治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消防力量参与扑火救灾。 附件2 乐山市金口河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根据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组 由区政府办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落实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指示、部署;密切跟踪汇总灾情和扑救进展,并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委和区政府报告。预防和处置突发的治安事件、群体性事件。 二、火灾扑救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人武部、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驻军、武警、森林消防、消防救援、民兵预备役、地方扑火队伍等实施火灾扑救工作;提出报请上级协调派航空消防等力量增援的建议。 三、人员转移安置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文体旅游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转移和安置。 四、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实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五、应急保障组 由区政府办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组成。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质的运输需要;调拨生活救助物质;拨付应急救灾资金。 六、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组成。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八、火案查处组 由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宗局、区农业农村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火案的侦破查出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侦破,区农业农村局对接提供气象数据资料协助案件侦查,区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指导相关行政案件的查处,区民宗局协助查处涉及少数民族地区和人员的案件。 九、专家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技术咨询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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