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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区法院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发布日期:2021-02-01   信息来源:区法院  【字号:

关于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第一部分   2021年部门(单位)预算编制的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二、部门概况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预算绩效情况

名词解释

第二部分   部门(单位)2021年预算公开报表

1  部门收支总表

1-1  收入预算表

1-2  支出预算表

2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2-1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表

2-2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经济分类科目)

3  基本支出预算表

4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表

4-1(1)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4-1(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4-1(3)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4-1(4)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4-2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4-3  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表

5  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6  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表

7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表

8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表

9  政府采购预算表

10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11  项目绩效目标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区委的领导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审理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执行死刑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区机构编制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7)管理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9)承办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021年金口河区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使审判质量效率、队伍能力素质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为金口河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部门概况

区法院成立于1978年,现独立核算机构1个,内设机构5个,包括综合办公室、政治部、综合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发警队1个,基层派出法庭1个:金河人民法庭。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1年区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农林水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1年区法院收支总预算938.95万元。比上年收支预算总数增加171.56万元,增长22%,主要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

(一) 收入预算情况

区法院2021年收入预算938.9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938.95万元,占100%。  

(二) 支出预算情况

区法院2021年支出预算938.9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782.89万元,占83.38%;项目支出156.06万元,占16.62%

2021年支出预算938.95万元包括:公共安全663.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83.5万元,卫生健康25.0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7.86万元,农林水支出18.96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区法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案件审判、执行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公共安全支出,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中央及省级转移办案专款、审判运行综合管理经费及科技法庭等业务装备款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社会保障缴费及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六)农林水支出,用于县级领导挂联帮扶扶贫支出。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区法院2021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4.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8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21年区法院无出国计划,因公出国(境)经费为0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21年区法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6万元,预计接待50批,共300人,较2020年预算下降3.7%,主要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有关要求,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21年区法院安排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8万元,其中:购置经费0元、运行维护费1.8万元,较2020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有关要求,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一)2021年度区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57.56万元,比上年增加12.2万元,增长17.68%,主要原因是2021年财政调整公用经费标准,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1年度,区法院无政府采购支出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1231日,区法院公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6辆。 
  八、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6个,涉及财政资金156.06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12304民族工作专项指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2040501行政运行:反映单位的基本支出。20405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2040504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2040505案件执行: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2040506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2080801死亡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1.住房改革支出:2210201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区法院部门2021年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法院预算公开.xlsx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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