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区委的领导和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判法律规定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二)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受理不服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五)负责区人民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和司法行政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六)领导区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七)管理区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八)在业务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九)承办其他应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019年重点工作:一是进一步提高全院政治站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是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坚决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三是围绕“产业发展年”工作,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四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便民服务民生保障上有新突破。五是紧紧围绕“实质化”建设,科学统筹抓好各项工作。六是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各项任务。七是坚定不移推进从严治院,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法院队伍。
二、部门概况
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11个,包括政治处、办公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监庭、法警大队、立案庭、研究室、审管办,基层派出法庭1个:金河人民法庭。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区法院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19年区法院收支总预算738.97万元。比上年收支预算总数减少50.03万元,下降6%,主要是2018年目标奖未列入预算。
(一)收入预算情况
区法院2019年收入预算738.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738.97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区法院2019年支出预算738.9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4.01万元,占75;项目支出184.96万元,占25%。
2019年支出预算738.97万元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87.1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129.75元,卫生健康支出15.7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6.49万元,农林水支出59.8万元。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区法院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审判运行相关工作。
基本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用于保障法院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一般公共服务,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人民警察加班工资、司法救助金、人民陪审员经费县级领导挂联帮扶资金等。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缴费及离退休人员支出。
(三)医疗卫生,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支出。
(四)住房保障支出,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五)农林水支出,用于县级领导挂联帮扶扶贫支出。
五、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区法院2019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2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4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9年区法院无出国计划,因公出国(境)经费为0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9年区法院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万元,预计接待50批,共300人,与2018年预算持平,主要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有关要求,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2019年区法院安排公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4万元,其中:购置经费0万元、运行维护费24万元,较2018年预算下降2%,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坚持厉行节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有关要求,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一)2019年度,区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6.7万元,比上年增加4.6万元,增长7.4%,主要原因是主要原因是原因是人员增加,公用经费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9年度,区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5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8万元。主要用于车辆采购、购买安检设备等。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区法院公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
八、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4个,涉及财政资金184.96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2012304民族工作专项指反映用于民族事务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2040501行政运行:反映单位的基本支出。204050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2040504案件审判: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2040505案件执行:反映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2040506两庭建设:反映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2040599其他法院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8050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2080801死亡抚恤: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葬补助费。2089901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100501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11.住房改革支出:2210201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法院:预算公开.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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